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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剖析上海浦东袁某虚开发票和行贿一案 对袁某试用缓刑是否妥当?

    信息发布者:布衣老记
    2017-09-01 17:22:09   转载

    (记者王正义)袁某虚开发票一案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沪0115刑初943号判决书书中经法院查明: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袁某受上海市住安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购建筑模板、木方、为结算货款,被告人袁以上海傲双实业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周某控制的上海煊炅建材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上海市住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供需合同。被告人袁某从他人处购得建筑模板、木方后,让他人从上海傲双实业有限公司虚开上海增值税发票9份(金额人民币4849439.52元,又让被告人周某从上海煊炅建材有限公司虚开上海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26份(金额人民币2574000元),均交给上海市住安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入帐列为成本。被告人周某为偷逃税款,给被告人袁某虚开的26份发票为阴阳发票,并将金额小的发票联向税务机关申报。经税务机关鉴定,上述35份发票均为伪造的发票。

      经过法院调查最后判决:被告人袁某犯虚开发票,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3万元(已预缴)。缓刑期考验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时间是2016年5月18日。

      2017年7月由袁某举报上海市松江区江某(系上海新余山置业有限公司负责人)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中说送给江某红木家具一套(红木电视柜一件、红木沙发六件套、红木博古架二件、红木餐台一套),价值33万元人民币,并有票据。2017年8月19日,江某家属收到逮捕通知书。据江的亲属说:“他们原本有一套红木家具及新的床、沙发家具,这些跟袁某进行等价置换的,而非受贿。”据相关部门邀请6家专业鉴定公司鉴定,江某受贿红木价值在137000元。据江的亲属说:“目前他们有原红木家俱的购货合同及发票,新做的沙发床只有汇款纪录。”而袁某在江某案件中已构成行贿罪。该案发生行贿时间为2014年。

      两案合并分析,袁某虚开发票被立案侦查为2015年。而袁某在侦查期间没有尽到把所有罪状坦白。而袁某行贿案件还不只有江某一案,还牵扯另案。

      刑法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我国相关部门撤销缓刑的条件:一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二是发现漏罪,即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前还有未被判决的依法应当追究的犯罪行为;三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但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王律师说:“对于袁某现状已不适合用缓刑,应该收监执行。”

      对于袁某是否适用缓刑,这值得上海政法等相关部门进行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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